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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规定


(第一条 本条款的适用情况)
  1. 以与该酒店签的住宿合同以及相关合同上规定的事宜为准,未涉及的事项均以法律或常规习俗为准。
  2. 前项规定暂且不看,该酒店制定此规定的主旨是,在不违反法律或者常规习俗的范围下,又能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
(第二条 拒绝与本酒店签订住宿合同)
  1. 在以下的情况下,本酒店无法接受客人的住宿申请。
    1. 住宿申请不是基于本酒店规定的时候。
    2. 客房已满,没有富裕的时候。
    3. 对于想入住的客人,酒店方认为该客人有可能违反法律或者公共秩序,又或是有可能有不良行为的时候。
    4. 对于想入住的客人,酒店方判定客人为传染病患者的时候。
    5. 关于住宿方面被要求别的义务的时候。
    6. 对于想入住的客人,已经酩酊大醉的时候,或者给别的客人造成明显困惑的时候,或者对别的客人有言行上的干扰的时候。
    7. 带危险物品(火炉等器具,或石油类器具)入内的时候。
    8. 由于天灾、设施故障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法让客人入住的时候。
    9. 该顾客曾经满足了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明确告知姓名等)
  1. 想入住的客人申请入住合约的时候,需要提交以下信息。
    1. 入住客人的家庭住址、姓名、电话号码、性别、国籍以及机票号
    2. 入住日、预计到达时间、公司名字、申请者的电话号以及姓名。
    3. 以及其他酒店认为需要的事项。
  2. 如果入住的客人,过了前面第二条上记录的入住时间想要继续申请的时候,该酒店在接到申请的时候,按新的申请处理。
(第四条 入住定金)
  1. 本酒店在接受订房申请的时候,会以住宿的天数(住宿天数超过三天的话,按照三天的住宿费用为基准)的基本住宿费为基础,确定需缴纳的定金。并要求按照指定的日期支付。
  2. 前项的入住定金,在满足下一项的时候,会充当违约金。余款退还。
  3. 入住定金的第一项未在指定的日期付款的话,住宿合同失效。只是,在指定支付定金的日期决定了之后,就会尽快通知客人。
(第五条 不需要缴纳定金的特别规定)
  1. 尽管前一条有规定,但有时也会出现无需支付定金的特别约定。
  2. 一旦承诺受理签订住宿合同的申请,如果没有要求支付定金或者没有通知应支付定金的日期时,按照上一项的特别约定处理。
(第六条 终止合同)
  1. 本酒店,在收到客人要求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通知的时候,根据另一张表(违约金规定)来收取违约金。
  2. 本酒店,在没有接到客人联络时,到了蒙古时间入住日的第二天下午1:00()仍然没有到达,就按照客人自行解除合同来处理。
  3. 前项中按照客人自行解除合同来处理的规定一条,酒店客人没有任何通知,也没有到达酒店的情况,若是由于火车飞机等公共运输工具不到达,或延误了等非客人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如能证明,则不收第一项的违约金。
  4. 本酒店,出去另订的情况,如发生以下情况,则可以解约。
    1. 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的第三小条至第五小条内容的时候
    2. 第三条第一项第一小条至第三小条中需要明确告知的事项,没有在指定时间内明确告知的时候。
    3. 第四条第一想到定金,没有按照指定的日期支付的时候。
  5. 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合同时候,如果已经收取定金,则退还。
(第七条 入住登记)
  1. 入住酒店的客人,在入住当天,在酒店前台需要登记一下事项。
    1. 酒店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以及职业。
    2. 外国人要写明国际,机票号,入境国家,入境年月日
    3. 出发日以及预定出发时间
    4. 以及其他酒店认为需要的事项
(第八条 支付酒店房费)
  1. 支付费用的时候,可选择货币或者信用卡。预付或者酒店请求付款的时候,交给酒店前台出纳员处即可。
  2. 本酒店提供房间给客人,如果是该房间可以使用,即使客人没有入住,也收取费用。
(第九条 遵守酒店规章)
  1. 酒店客人需遵守酒店揭示板上的酒店规章。
(第十条 拒绝客人继续住宿)
  1. 即使客人在入住期间内,一旦发生下列事项,酒店有权终止客人继续入住的权利
    1. 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第三小条至第六小条的内容
    2. 入住客人没有遵守前一条酒店规章
(第十一条 该酒店的责任)
  1. 本酒店会履行住宿合约以及相关合约上的内容、或者由于酒店没有很好履行合约上的事项,给客人造成了损失,一切损失由酒店赔偿。只是,该责任若不是酒店方的原因造成的话,酒店不负责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无法提供预定了的房间时的处理)
  1. 由于酒店本身的原因造成无法给客人提供酒店的住房,在征得了客人的同意的基础上,为客人提供相同条件或类似条件的住房,这种情况下,酒店不再承担未能给客人继续提供住房的当日以及之后的发生的住房费用。
(第十三条 寄存物件的处理)
  1. 客人在前台出纳员处,存放的物品或者现金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损坏的现象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则本酒店一律负责赔偿。
  2. 酒店客人在入住酒店的时候,没有将带入的物品或者现金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存放在前台出纳员处,由于酒店的过失造成的丢失或者损坏,该酒店负责赔偿。只是,如果客人不能明确告知物品的种类或者价格的话,酒店本身的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之外,最高赔款3000us美元。
(第十四条 客人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携带品的管理)
  1. 客人的随身物先到达酒店的时候,在物品到达前酒店事前得到通知的情况下,酒店负有保管责任,在客人到达酒店入住登记的时候转交给客人。
  2. 客人入住登记完毕之后,客人的随身物品或行李忘在酒店时,如果酒店知道物品所有者的话,酒店会及时联系客人。只是在没有得到物品所有者的指示,或者无法判定物品所有者的时候,在发现日7天内(包括发现当日)负责保管,之后交给警局保管。
  3. 前面两项关于客人的随身物品或者携带行李的保管,关于酒店方的责任,不论是本条第一项还是前一条第一项都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实行。
(第十五条 住宿客人的责任)
  1. 由于酒店客人故意行为或者过失造成的损害,有该客人赔偿给酒店。
(第十六条 免责事项)
  1. 酒店内提供电脑设备,客人在使用过程中要对自己负责。如果在使用电脑过程中,由于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服务中断,由此造成的损失酒店不负责赔偿。另外,在使用酒店的电脑时,酒店判定该行为会给第三者或者本公司造成损害的时候,将会索求赔偿。
(别的表:违约金规定)
违约金规定
提前7天免费
提前2——7天住宿一晚费用的 30%
前一天,当天住宿一晚费用的100%
※高峰时期(6-9月)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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